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47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4780號上訴人乙○○被上訴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訴字第4780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5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條、第44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第一審被告為先進智慧股份有限公司,上訴人僅係先進智慧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於第一審並非原告或被告,顯非當事人,上訴人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並不合法,且依其情形不能補正,依上揭法文規定,自應予以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9月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魏式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7年9月5日
書記官高雲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