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8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八八八號
聲請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送達代收人陳相對人 鍾文芳 即 鍾易茗
住台北市○○區○○路○○○巷○○弄○○號乙○○住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貳萬壹仟陸佰捌拾陸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二七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
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六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陳雅玲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五日~B法院書記官黃惠苹~F0附表九十二年度聲字第八八八號┌───┬─────────┬────────────┬─────┐│審級│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考│├───┼─────────┼────────────┼─────┤││裁判費│貳萬零玖佰貳拾貳元│││├─────────┼────────────┼─────┤││送達郵費│肆佰壹拾玖元│不含退郵玖││一│││拾壹元││├─────────┼────────────┼─────┤││聲請公示送達費用│肆拾伍元│││├─────────┼────────────┼─────┤││登報費用│叁佰元││├───┴─────────┼────────────┼─────┤│總計│貳萬壹仟陸佰捌拾陸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