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67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6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台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六七六號
聲請人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九十二年度聲沒字第二一五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淨重零點零玖公克)沒收銷燬。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聲請人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九十二年度毒偵字第三四七號),惟查該案中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乙包(淨重○.○九公克),乃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及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查獲之毒品及專供施用毒品之器具,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亦定有明文。查前述案件中扣案之白色粉末,經法務部調查局鑑定結果,檢出毒品海洛因成份,有該局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七日調科壹字第○四○○○三二二九號鑑定通知書附於前開偵查卷可稽,係第一級毒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不得持有,為違禁物無訛,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六日
台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姜麗香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玉珍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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