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重附民字第1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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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重附民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重附民字第16號原告 林國樑
黃玲惠 共同送達代收人 劉博雅 被告林妏薰
康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大宇 上列被告等因108年度易字第682號(嗣經改分為109年度嘉簡字第453號)背信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5月2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吳育霖
法官謝其達法官方宣恩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29日
書記官江芳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