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婚字第1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婚字第1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確認婚姻關係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婚字第144號上訴人即原告 梁博淵 上列上訴人與 梁恩喬 間確認婚姻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4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下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5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6月8日
家事法庭法官莊宇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8日
書記官王淑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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