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8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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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87號原告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被告 陳伵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同法第24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兩造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有個人信用貸款契約書第12條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規定,應由上開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尚有未合;並斟酌當事人應訴之方便性,爰將本件訴訟移送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2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孫曉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2月10日
書記官曾琬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