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43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簡字第4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就業服務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9年度簡字第43號原告 林芳驊 訴訟代理人 盧永和 律師上列原告因與被告臺中市政府間就業服務法等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註:本裁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之2第4項準用第265條規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8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張升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8日
書記官簡芳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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