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4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四九九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乙○○(即被告)具保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誣告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受刑人即被告乙○○前因誣告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由具保人甲○○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九庭
法官楊曉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