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度建字第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建字第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建字第八一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葉涵德 律師右原告請求被告乙○○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被告之法定代理人。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四、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乙○○現臥病在床,無意識及行為能力,有行政院衛生署台中醫院九十三年一月十三日中醫歷字第○九二○○一○四一八號函在卷可憑,是被告顯無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五條之訴訟能力甚明。從而,原告對無訴訟能力之被告提起本件訴訟,未列其可合法代理之法定代理人,自應依前項之法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被告之法定代理人。逾期未補正者,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張恩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七日~B書記官林世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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