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度自字第23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自字第2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自字第二三一號
自訴人乙○○○有限公司代表人 呂清堂 自訴代理人 羅豐胤 律師
黃靖閔 律師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林益堂 律師右列被告因業務侵占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七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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