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49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4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四九0號
聲請人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三年度執聲鈞字第二七八號、九十三年度執字第一0八五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犯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罪所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又犯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罪所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應執行拘役陸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甲○○犯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罪,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判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又犯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罪,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判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六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李添興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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