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度重勞訴字第1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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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重勞訴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職業災害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重勞訴字第一二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曾信嘉 律師被告元鴻應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林攸彥 律師當事人間職業災害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九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七日~B法官張國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七日~B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