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易字第268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易字第2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妨害兵役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二六八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於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日下午二時於刑事第十二庭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七日法官劉兆菊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