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審聲字第11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審聲字第1168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97年度聲沒字第1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貳拾貳包(其中參包驗後淨重合計貳點陸陸公克,陸包驗後淨重合計零點玖參公克,拾壹包驗後淨重合計壹點零柒公克,貳包驗後淨重合計零點玖參公克)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後淨重零點壹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其他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再按查獲之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扣案疑似海洛因之白色粉末22包經送請法務部調查局檢驗結果,確均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陽性成分(其中3包驗後淨重合計2.66公克,6包驗後淨重合計0.93公克,11包驗後淨重合計1.07公克,2包驗後淨重合計0.93公克),有法務部調查局95年6月6日調科壹字第220023300號、95年7月25日調科壹字第220023788號、95年9月24日調科壹字第09523018690號、96年2月11日調科壹字第0962301185
0號鑑定書各1紙在卷可憑;另扣案疑似甲基安非他命之晶體1包經送請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檢驗結果,確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驗後淨重0.1公克),有該醫院95年9月12日報告編號9509-75號檢驗報告1紙在卷可稽,本院審核認聲請人此部分聲請,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另扣案之吸管4支、水煙壺1組,依本案現存卷證資料,尚無足證明上開扣案物品,其性質上係「專」供施用毒品所用,且聲請人復未提出任何鑑驗資料以供本院審酌該等扣案物品是否摻含毒品成分而屬違禁物,是未合於得就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為單獨聲請宣告沒收之規定。從而,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38條第1項第1款、第40條第
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7年5月29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陳玉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5月29日
書記官賴朱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