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聲字第40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404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傅志忠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0年度執聲字第19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傅志忠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拾年捌月。
理由受刑人傅志忠因販賣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等罪,先後經本院及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2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王炳梁
法官黃雅芬法官陳世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佳穎中華民國100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