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4750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47501號債權人元誠第一基金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債務人 謝博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叁仟零捌拾叁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壹仟貳佰伍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肆萬肆仟壹佰玖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9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