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家訴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家訴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家訴字第44號上訴人即被告丁○○被上訴人即原告乙○○兼法定代理人甲○○共同訴訟代理人 粘舜權 律師複代理人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給付扶養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5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007,316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31,34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6月2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美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6月2日
書記官田慧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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