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交聲字第199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交聲字第19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98年度交聲字第1996號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上列異議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民國98年5月15日所為之裁決處分(原處分案號:中監違字第裁60-GE0000000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原處分意旨略以: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駕駛車號00-000
0號自小客車,於民國98年3月24日17時20分許,在臺中市○○○路二段(五權西路1166號到五權西路1200號),因「由五權西路二段(太陽堂前行駛機車專用道)到近新生北巷逾50公尺」違規,經臺中市警察局第四分局員警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5條第4款規定舉發。受處分人向原處分機關即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申訴後,原處分機關於98年5月15日,以中監違字第裁60-GE0000000號裁決書處罰鍰新臺幣(下同)900元,並記違規點數1點等語。
二、聲明異議意旨略以:受處分人違規地點標線標誌為機車優先道,非舉發員警所稱之在多車道不依規定駕車。又受處分人因從路肩起步欲跨入快車道時,見當時機車優先道並無機車行駛,佔用該車道以便於駛入快車道,未駛入快車道前即遭員警舉手攔停,應無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5條第4款規定,原處分顯有錯誤。為此,聲請撤銷原處分,改裁定受處分人不罰云云。
三、按汽車駕駛人,爭道行駛有「在多車道不依規定駕車」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又汽車駕駛人有第45條之情形者,除依原條款處罰鍰外,並記違規點數一點。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5條第4款、第63條第1項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駕駛人駕駛汽車,應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並服從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0條定有明文。次按機器腳踏車優先車道標線,用以指示汽缸總排氣量未滿550立方公分之機器腳踏車優先行駛之車道,其他車種除起步、準備停車、臨時停車或轉向外,不得橫跨或占用行駛,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174條之1第1項亦有明定。然該條項所稱:其他車種於起步、準備停車、臨時停車或轉向之情況下,得橫跨或占用行駛機車優先車道,係指其他車種於前述情況下,得以在必要之限度內,亦即須在必要之合理距離內,始得以例外地橫跨或占用行駛機車優先車道,而非指其他車種如有上開情形,即可毫無距離限制地橫跨或占用行駛機車優先車道之意,否則其他車種一旦有起步、準備停車、臨時停車或轉向等情形,即可漫無限制地長距離使用機車優先車道,則該機車優先車道之劃置,便將形同虛設,而無從保障機車駕駛人優先行駛之權利。經查:
㈠受處分人於98年3月24日17時20分許,駕駛車號00-0000號
自小客車,在臺中市○○○路○段經臺中市警察局第四分局員警 施潮鴻 以「由五權西路二段(太陽堂前行駛機車專用道)到近新生北巷逾50公尺」為由開單告發之事實,為受處分人所不爭執,並有臺中市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在卷可稽,此部分事實,堪以認定。
㈡證人即舉發員警施潮鴻於本院證稱:當天我站在機車道的旁
邊,沒有站在路邊或者是不顯眼的地方,而且前方有許多汽車看到我站在機車道旁邊,就往左打方向燈進入汽車道,只有甲○○駕駛2F-6350號自小客車仍繼續行駛在機車道上,一直到我的面前都沒向左駛入汽車道裡面,因此甲○○開到我的面前時,我才予以攔停開單告發。(你一開始看到甲○○駕車行駛在機車道的地點在哪裡?)臺中市○○○路○段的太陽堂商家前面。(該地點到你所站立取締的位置大約距離多遠?)大約50公尺。(受處分人是一直行駛在機車優先道上,還是從路旁要往左方向行駛進入汽車道,而行駛到機車優先道?)我看到的時候是受處分人駕車一直行駛在機車優先道,而不是從路旁要從左切入汽車道而行駛至機車優先道,而且我攔停時,受處分人向我表示他是從太陽堂的巷子裡轉出來的,但是實際上太陽堂那裡並沒有巷子,而且受處分人也有承認他有行駛於機車道,只是受處分人抗辯行駛機車道不是違規的行為,他說只要機車道沒有機車行駛,自小客車就可以行駛於機車道等語甚詳(見本院卷14至15頁)。
又證人施潮鴻於上開時、地,取締受處分人上揭違規行為時,以錄音設備錄下取締言談內容,有證人施潮鴻於本院訊問時當庭提出之錄音檔案存參。該錄音檔案經本院依職權勘驗完畢,並製有勘驗筆錄在卷,內容詳如附件所示。證人施潮鴻於攔停受處分人後,受處分人並未否認其駕車行駛在機車優先道上,並多次向證人施潮鴻表示「不要開好不好」、「拜託啦。真的不要開啦好不好」、「我是往巷子轉出來的啦。我們現在的機車道一般不是都是機車優先,啊如果沒機車的話,也是可以走不是嗎?」、「並不是什麼重大的違規」、「那你開一個少一點的啦」、「這個是只有寫機車優先哪。我不是開路肩喔」等語,經核與證人施潮鴻於本院證述情節大致相符。可見,受處分人顯係駕駛車號00-0000號自小客車行駛在機車優先道約50公尺,並非基於起步、準備停車、臨時停車或轉向等因素而短暫橫跨機車優先道。是其上開違規事實,應屬明確。況且,證人施潮鴻與受處分人素不相識,僅因證人施潮鴻於執行勤務時,見有違規行為發生,基於職責予以開單告發,其所為舉發行為,難認有何違法或不當之處;其於本院所為證言,亦無不可信之處。受處分人以前詞置辯,顯係卸責之詞,自非可採。從而,受處分人上開違規事實,堪以認定。
四、綜上所述,原處分機關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5條第4款、第63條第1項第1款規定,參酌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裁處受處分人罰鍰900元,並記違規點數
1點,於法無違,受處分人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第2項、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19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7月31日
交通法庭法官柯志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亮蓉中華民國98年7月31日附件:
ㄧ、檔名:REC043(時間:0分0秒開始)異議人:還沒切進去呀!警察:你從最後面我這邊就看到,從最後面那邊就開始開了!異議人:嘿呀!警察:嗯!異議人:OK嗎?警察:行照駕照有沒有帶?異議人:有啦,可是我現在我很不舒服啊!警察:來!駕照行照給我看一下。
(時間:0分57秒)警察:你先坐,你不舒服先坐一下。
(時間:2分9秒)異議人:不要開好不好?拜託啦!警察:你行駛機車道了,我還…異議人:真的啦!不要開啦…警察:啊…異議人:拜託啦。真的不要開啦好不好,拜託啦。
警察:好,開到那邊去。
異議人:通融一下不要開啦,拜託啦,真的啦,拜託你啦。真的
不要開好不好?拜託啦。真的啦!警察:那個…(時間:4分12秒)異議人:拜託啦。可是我是往巷子轉出來的啊。我們現在的機車
道一般不是都是機車優先,啊如果沒機車的話也是可以走不是嗎?警察:沒有!那依規定就是不行。
異議人:你看嘛!這麼多都轉出來的,又不是說大家都故意要開
那條路,這不是每台都這樣走?而且我是從那裡轉出來,又不是說刻意要一定要從那邊一直開一直開…真的拜託啦!不要再開了啦,拜託啦!真的。不要…嘖…不要再寫了啦!真的啦!真的…拜託啦!又不是…並不是什麼重大的違規。而且…我知道你有業績壓力可是…警察:沒有業績壓力!好不好?喔!異議人:唉唷…警察:因為這邊就是因為大家都這樣開所以才會這樣子。
異議人:可是,你說,你就看哪,每一台車在那邊你看,啊就不
是說,真的不是那個…然後…啊我也是在法院服務也不要這樣子啊。真的不要開啦,喔!(時間:6分4秒)異議人:那你開一個少一點的啦。
警察:好!(時間:6分53秒)異議人:這個是只有寫機車優先哪。我不是開路肩喔。
警察:機車優先哪!異議人:對呀!啊所以我前後沒有機車的話是沒有關係的喔!警察:不行!異議人:這只有寫機車優先…(錄音結束)
二、檔名:REC045(時間:3分17秒)異議人:為什麼不是連那一聯一起簽?警察:啊?異議人:為什麼不是連這一聯一起簽?警察:這一聯是…給你拿去郵局繳的啊。
異議人:簽名勒?警察:啊?異議人:簽名…警察:這邊沒有簽名。
異議人:喔!已經改了唷。
警察:嗯。
(時間:5分43秒)警察:你要拍喔,啊你順便喔,把你行駛到那邊的距離看一下
,喔!順便把行駛到那邊這一段距離看一下,看超過幾公尺。再幫你註明一下,我幫你註明一下你從哪一個路段騎到哪邊…開到哪邊,喔!(時間:8分43秒)警察:喔!幫您註明了喔!喔,這邊,幫您註明從那一棟到這
邊,喔!異議人:哪有到這麼遠!你不要亂說好不好!警察:剛剛我就是在這邊攔你的啊!異議人:太陽堂前面好不好!警察:對呀!就是這邊哪!剛剛你車子是停在這邊耶!你是在公車站牌那邊停的耶!啊!公車站牌耶。
異議人:是這附近吧!警察:我剛剛就站在…人家看到我他都停在這邊我就沒有攔他
,你就是一直開過去我才會攔你的,對不對?異議人:沒關係啦!反正,就聲明異議嘛!警察:對呀,好。
異議人:到時候要出庭作證就好了嘛!警察:好啊,沒關係。你有異議的話你就向…異議人:你又可以多領個車馬費呀!不錯啊!警察:車馬費…我們是沒差啊!我們是依規定這樣子而已啊!
喔!異議人:這個罰單開錯的話,就…你不要到時候作偽證就好了啦
!警察:作偽證?不會啦!異議人:像臺北縣淡水那個…(模糊)那個作偽證!啊!警察:那自己開的,為什麼要作偽證?異議人:啊就是有警察這樣子啊,所以跟你講一下呀!警察:喔。
異議人:沒關係啦!我會…你如果最好是錄音機開的時候我就沒有這樣說啦!因為確實有人作偽證!喔。
警察:啊自己開的,現場開的,又不是…對不對?異議人:…(模糊)喔!警察:不會啦,…(模糊)啊!你的行照駕照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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