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3年度苗小調字第11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3年苗小調字第11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苗小調字第一一八八號
聲請人甲○○○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燦煌 相對人乙○○當事人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三條第一項第十一款之規定,屬於強制調解事件,本院裁定為下:
主文甲○○○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乙○○各科罰鍰新台幣貳仟元。
理由
一、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不於調解期日到場者,法院得以裁定處新台幣三千元以下之罰鍰;其有代理人到場而本人無正當理由不從前條之命者亦同。前項裁定得為抗告,抗告中應停止執行,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九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均經本院合法通知於九十三年十二月八日到庭調解,此項通知,兩造均業已於同年十一月三十日送達,有送達回證可憑。
三、兩造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九條第一項裁定為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三日
民事庭法官吳振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三日
法院書記官陳玲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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