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補字第13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13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互助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三四八號
原告甲○○右原告與被告臺灣省各級農會員工互助會間請求給付互助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伍拾萬捌仟壹佰貳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伍仟伍佰壹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三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張恩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三日~B書記官陳麗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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