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37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三七六五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偽造文書案件,聲請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九十三年度執聲字第二三二六號、九十三年度執字第三0四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最高法院判決有期徒刑一年二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日以法矯字第○九三○○四三二八六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了日期為九十四年二月二十七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三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鄧敏雄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