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22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二五六號
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蔡嘉容 律師右列被告因殺人未遂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參年拾貳月貳拾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因殺人未遂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七日執行羈押。茲被告經訊問後,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三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張智雄
法官莊嘉蕙法官柯崑輝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