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上訴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上訴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加重強盜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上訴字第7號上訴人即被告丙○○
(選任辯護人 張居德 律師
楊雯齡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甲○○上訴人即被告乙○○共同指定辯護人 陳建良 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加重強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丙○○、甲○○、乙○○羈押期間,均自中華民國96年4月2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丙○○、甲○○、乙○○前經本院認為有加重強盜等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中華民國96年1月2日執行羈押,至中華民國96年4月1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訊問被告3人後,認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有繼續羈押被告3人之必要,應自中華民國96年4月2日起,第1次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3月2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紀綱
法官姚勳昌法官王國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雅惠中華民國96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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