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勞再易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96年度勞再易字第7號再審原告甲○○
樓之7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資遣費事件,經核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費21,102元,再審原告僅繳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以內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
民事第五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勞再易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96年度勞再易字第7號再審原告甲○○
樓之7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資遣費事件,經核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費21,102元,再審原告僅繳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以內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
民事第五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