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97年度豐簡字第520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豐簡字第52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
速偵字第264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一行至第三行「
甲○○‧‧‧‧‧‧執行完畢。」更正為「甲○○曾於民國
(下同)90年因竊盜案件,經臺灣台中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
刑1年2月確定後,於92年7月27日因縮短刑期執畢出監;又
因施用毒品及竊盜案件,分別經臺灣台中地方法院判處有期
徒刑8月、8月(定執行為處有期徒刑1年2月)、3月(接續
執行)確定後,並於95年1月12日因縮刑假釋出監;又因違
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竊盜案件,分別經臺灣台中地方法院
判處有期徒刑9月、拘役50日,上開2案接續入監執行,嗣經
減刑,業於96年9月28日因徒刑執行完畢出監。」外,餘均
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又被告曾於
90年因竊盜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後,於92
年7月27日因縮短刑期執畢出監;又因施用毒品及竊盜案件
,分別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8月、8月(定執行為處有期徒刑
1年2月)、3月(接續執行)確定後,並於95年1月12日因
縮刑假釋出監;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竊盜案件,分
別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9月、拘役50日,上開2案接續入監執
行,嗣經減刑,業於96年9月28日因徒刑執行完畢出監等情
,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記錄表1件在卷可稽。被告
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
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同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
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
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3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廖穗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洪明霞
附錄本案論罪法條全文:
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罰金部分經提高為新臺幣一萬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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