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7年度鳳補字第515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鳳補字第515號
聲 請 人 嘉億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聲請人聲請未
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限聲請人於收
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法 官 劉建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佩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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