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7年度鳳補字第517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鳳補字第517號
聲 請 人 嘉億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送達代收人 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丙○○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聲請人聲請時
未據繳納聲請費用,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公
示費用應徵收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
1項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施敏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洪育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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