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鳳補字第517號
聲 請 人 嘉億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送達代收人 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丙○○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聲請人聲請時
未據繳納聲請費用,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公
示費用應徵收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
1項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施敏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洪育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