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投救字第8號
聲請人即原告 甲○○
相對人即被告 乙○○
上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乙○○間履行契約事件,無資力支
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等情,業已提出和解書、南
投縣信義鄉公所低收入戶證明書為證,及經調閱聲請人財產
資料及報稅資料,原告聲請訴訟救助,經核並無不合,應予
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8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黃益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湯文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