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建上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建上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建上字第44號上訴人柳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陳啟昌 律師上訴人漢唐集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羅瑩雪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7年2月25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四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月23日
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駿璧
法官陳邦豪法官王仁貴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月24日
書記官章大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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