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度上易字第168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上易字第168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一六八五號
上訴人即被告乙○○右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台灣彰化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三五一號,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六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六八○五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上訴人即被告乙○○在本院未提出其他有利之證據及辯解,其上訴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爰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一條、第三百七十三條、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林榮龍
法官江錫麟法官謝說容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金珍華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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