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2年度附民字第17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2年附民字第1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二年度附民字第一七二號
原告丙○被告甲○○○
乙○○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一四五九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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