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56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56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15606號債權人丁○○上列債權人丁○○因與債務人丙○○等八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丁○○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台端所提出之聲請狀所示,其債務人 林玫君 與所附本票背書人之簽章不符,請具狀釋明債務人究為「林玫君」抑或為「乙○○」?請查明並更正之,並請提出其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二、請提出債務人丙○○、 王秀麗林仲智 、甲○○、戊○○、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正大電氣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禾鼎精機有限公司最新之營利事業變更登記卡(正本)乙份,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98年10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邱志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8年10月6日
書記官林婷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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