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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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司執消債清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3號債務人子○○即聲請人6號.代理人 白裕棋 律師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巳○○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午○○代理人 黃成義 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癸○○代理人辰○○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己○○代理人丑○○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債權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寅○○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代理人庚○○債權人香港商香港上海匯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壬○○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辛○○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卯○○債權人匯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匯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具狀稱:其於民國98年3月31日自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受讓債務人子○○之債權,並依金融機構合併法第15條第1項及第18條第3項於98年6月28日公告於台灣新生報。另原債權人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依企業併購法申請分割,由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承受營業。分別據其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書、債權讓與公告、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及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明細(均影本)在卷可稽,其聲請繼受本件清算程序,經核於法並無不合,合先敘明。
二、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法院為前項裁定前,應使管理人及債權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97年度消債清字第3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再查,依據債務人所提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所載,其財產僅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並已設定第一、二順位最高限額抵押權新台幣(下同)396萬元及36萬元予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有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在卷可考,嗣後復經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具狀聲請強制執行,於98年11月25日經本院98年度司執賢字第14481號強制執行事件拍定,並定期於99年1月20日分配,且未據當事人提出異議而確定,有分配表在卷供參,並經本院調取該案卷查核屬實,依前開分配表所示,債務人之財產尚不足清償別除權人可知,本件債務人之上開財產顯已不敷清償財團費用、財團債務,並經本院通知各債權人於99年2月5日前表示意見,有通知函及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債權人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匯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具狀表示意見稱:債務人如有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或繼承、無償取得之財產亦應列入清算財團及債務人應不免責等語。惟查:債務人之配偶目前名下亦無財產,且無發生遺產繼承之情事,有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是以,債務人確無其他可供列入清算財團之財產,經核與首開規定相符,至債務人得否免責,則非本件程序所得審酌,附此敘明。爰裁定如主文。
附表:
~T40X0L2;┌─────────────────────────────────────────────────┐│98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3號財產所有人:子○○│├─┬───────────────────────┬─┬─────┬──────┬────────┤│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最低拍賣價格││├───┬────┬───┬───┬──────┤├─────┤│││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新臺幣元)│├─┼───┼────┼───┼───┼──────┼─┼─────┼──────┼────────┤│1│南投縣│名間鄉│田寮││478│建│379.02│25分之1│││├───┼────┴───┴───┴──────┴─┴─────┴──────┴────────┤││備考│子○○、清算登記│├─┼───┼────┬───┬───┬──────┬─┬─────┬──────┬────────┤│2│南投縣│名間鄉│田寮││484│建│72.01│全部│││├───┼────┴───┴───┴──────┴─┴─────┴──────┴────────┤││備考│子○○、清算登記│└─┴───┴───────────────────────────────────────────┘┌─┬──┬───────┬───┬─────────────────┬────┬─────────┐│編│││建築式│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基地坐落│樣主要├───────────┬─────┤│最低拍賣價格│││建號│--------------│建築材│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建物門牌│料及房││要建築材料││(新臺幣元)││號│││屋層數│合計│及用途│範圍││├─┼──┼───────┼───┼───────────┼─────┼────┼─────────┤│1│59│南投縣名間鄉田│住宅、│一層:49.14│陽台:5.47│全部│││││寮段484地號│車庫、│二層:54.40│平方公尺││││││--------------│3層鋼│三層:49.14│││││││南投縣名間鄉彰│筋混凝│屋頂突出物:9.72│││││││南路562之5巷6│土造│合計:162.4│││││││號│││││││├──┼───────┴───┴───────────┴─────┴────┴─────────┤││備考│子○○、清算登記│├─┼──┼───────┬───┬───────────┬─────┬────┬─────────┤│2│59-2│南投縣名間鄉田│廚房、│四層:44.28│涼棚:13.2│全部│││││寮段484地號│住宅、│一層:7.20│8平方公尺││││││--------------│RC造、│合計:51.48│││││││南投縣名間鄉彰│鐵架加││││││││南路562之5巷6│強磚造││││││││號│││││││├──┼───────┴───┴───────────┴─────┴────┴─────────┤││備考│子○○、未辦建物登記│└─┴──┴────────────────────────────────────────────┘~T64X4L25;中華民國99年2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秦啟書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2月8日
書記官盧懿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