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度竹小字第17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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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竹小字第17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竹小字第一七八號
原告國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丁○○送達代收人乙○○被告丙○○右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玖萬肆仟貳佰捌拾捌元,及其中新台幣玖萬零柒佰貳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利息,並按前述利息加計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貳佰捌拾貳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向其請領信用卡使用,依約被告同意依原告寄送之信用卡消費對帳單所指定之日期及方式繳付帳款,若逾期未繳,除喪失期限利益外,應另行給付原告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利息,並按前述利息加計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詎料被告未依約繳款,至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三日止尚欠九萬四千二百八十八元及其中九萬零七百二十二元按前述約定計算之利息、違約金未付,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等語,並提出與所述相符之信用卡申請書及約定條款影本、信用卡消費紀錄明細表影本、帳單資料明細表影本各一份為證。被告則未到庭為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以供本院審酌,原告之主張堪信為真正,從而,原告請求應予准許。
二、本件係小額訴訟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三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新竹簡易庭~B法官林南薰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B法院書記官林淑瑜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三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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