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八八號
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永仁 訴訟代理人 陳何銓 被告乙○○
丙○○甲○○丁○○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仟捌佰萬元,折合銀元陸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陸萬陸仟元,折合新台幣壹拾玖萬捌仟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肆拾伍元,尚欠新台幣壹拾玖萬柒仟玖佰伍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三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曾明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陳俊元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