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3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3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1318號上訴人即原告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因本院93年度訴字第1318號返還借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7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4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0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洪榮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5年10月16日
書記官吳信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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