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8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變換提存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802號聲請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相對人丙○○
陳俊佑 原名 陳俊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變換提存物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2月31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欄關於「准以同面額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九十年度第六期債票代之」之記載,應更正為「准以同面額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九十年度甲類第六期債票代之」。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8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玉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7年8月29日
書記官吳華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