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110年度聲再字第20號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110年聲再字第2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110年度聲再字第20號聲請人 許碧蓮 訴訟代理人 陳志愷 會計師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財政部臺北國稅局間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2月10日本院109年度裁字第2207號裁定,聲請再審,溢繳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於中華民國110年1月25日向本院所繳納之新臺幣伍仟元裁判費,應予退還。
理由
一、按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2項規定:「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同法第104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規定:「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
二、緣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財政部臺北國稅局間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事件,不服本院109年度裁字第2207號確定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而為再審之聲請。經核聲請人對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時,向本院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6,000元,有民國110年1月25日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附卷可稽。
故聲請人向本院繳納裁判費超過1,000元部分,核屬溢繳,參酌前開規定自應返還,爰依職權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7月8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帥嘉寶
法官王碧芳法官鄭小康法官林玫君法官李玉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0年7月9日
書記官楊子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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