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審易字第39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違反就業服務法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審易字第399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連發選任辯護人張慶宗律師
謝博戎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就業服務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4988號),就起訴書附表編號⒉至⒋部分,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均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連發於民國104年6月間已因非法聘僱行蹤不明外勞,於其位於南投縣○里鎮○○路○○○巷及79巷口之農務場所從事摘採及堆疊荖葉等農務工作,而遭南投縣政府於105年3月1日以府社勞行字第1050044931號就業服務法裁處書處以新臺幣(下同)19萬元罰鍰,且該裁處書業經合法送達且未經撤銷或廢止而確定。詎陳連發竟基於5年內再行聘僱未經許可外國人之犯意,於106年4月間至10
6年10月26日為止之期間內,以附表所示工作時數、時薪之代價,聘僱如附表所示未經許可之印尼籍勞工3人,在前開同一處所,從事採摘檳榔荖葉、噴藥、種植木瓜等工作。因認被告涉犯就業服務法第63條第1項後段之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1款不得聘僱未經許可外國人之規定經查獲後,5年內再違反罪嫌等語。
二、按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
303條第2款、第307條規定參照。
三、查前開公訴事實,業經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年度偵字第2128號向本院追加起訴,而於107年6月28日繫屬於本院,並經本院以107年度易字第202號案件審理中等節,有本案及該案起訴書正本各1份、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並經本院調卷核閱屬實,然檢察官復就同一案件向本院重行起訴,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2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5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益茂
法官葛耀陽法官葉峻石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淑怡中華民國108年10月5日附表:
┌──┬────┬──────┬─────┬───────┐│編號│被害人│工作期間│每日薪資│工作時間│├──┼────┼──────┼─────┼───────┤│⒈│GUSTIPU│106年4月3│日薪750元│上午6時許起,││(起│TUSUART│日起至106年││至下午6時許止││訴書│IKA│10月26日止││,中午休息1小││附表││││時(每月休星期││編號││││日共2日)││⒉)│││││├──┼────┼──────┼─────┼───────┤│⒉│IGUSTI│106年4月3│日薪750元│上午6時許起,││(起│PUTUEKA│日起至106年││至下午6時許止││訴書│SANTIKA│10月26日止││,中午休息1小││附表││││時(每月休星期││編號││││日共2日)││⒊)│││││├──┼────┼──────┼─────┼───────┤│⒊│INYOMAN│106年8月間│日薪750元│上午6時許起,││(起│SUDIARTA│起至106年10││至下午6時許止││訴書││月26日止││,中午休息1小││附表││││時(每月休星期││編號││││日共2日)││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