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4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期貨交易法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42號公訴人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日股檢察官被告甲○○
寄台北郵政161-242號信箱上列被告因期貨交易法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96年12月20日下午4時30分在本院刑事第十五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12月5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方百正
法官方錦源法官戴韻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2月5日
書記官王雪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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