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36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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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3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367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選任辯護人鄭國安律師
蘇佰陞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十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認其涉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罪嫌重大,且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於民國96年7月12日,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予以羈押,並於同年10月12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茲本院以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6年12月12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1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國永
法官陳松檀法官陳海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6年12月11日
書記官馮得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