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7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724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丁○○選任辯護人甲○○律師被告乙○○
(選任辯護人甲○○律師
李慶隆 律師被告丙○○選任辯護人 吳澄潔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丁○○、乙○○、丙○○均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十九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丁○○、乙○○、丙○○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等均涉有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嫌疑重大,且詐騙次數高達數十次,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6年7月19日,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規定,予以羈押,並於96年10月16日裁定均自96年10月19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茲本院以上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而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於訊問被告丁○○、乙○○、丙○○後,認其等均應自96年12月19日起,再延長羈押2月, 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1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吳永宋
法官趙家光法官凃春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6年12月11日
書記官唐淑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