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0年度雄簡字第1624號民事宣示筆錄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訴訟代理人  黃水鎮
       曾朝毅
被   告  陳胤旭
       郭紫微
上列當事人間100年度雄簡字第1624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
民國100年8月23日上午9時30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月30
日下午5時在本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
職員如下:
  法   官 李佳容
  書 記 官 湯正裕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玖萬柒仟捌佰捌拾陸元,及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肆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借款人即被告陳胤旭邀同訴外人郭紫微為連帶保證
人,向伊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1紙及撥款通知書3紙,約
定自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服完兵役後滿一年之次日開始
攤還本息,若未依約還款時,除依借款利率計付利息外,逾
期6個月以內者,按前開利率10%、逾期6個月以上者,按
前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詎被告自民國100年2月1日
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致積欠伊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就學
貸款放出查詢單、放款借據、就學貸款申請撥款通知書、利
率資料等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
爭執,本院依據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
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
表明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8月3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湯正裕
法官李佳容
┌────────────────────────────────────────┐
│附表:│
├──┬──────┬────────────┬─────────────────┤
│編號│金額│利息│違約金│
││(新臺幣)├───────┬────┼───────┬─────────┤
│││起迄日(民國)│年利率│起迄日(民國)│違約金計算方式│
├──┼──────┼───────┼────┼───────┼─────────┤
│001│197,886元│100年1月1日│2.75%│100年2月2日│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起至清償日止││起至清償日止│,按前開利率10%、│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
││││││按前開利率20%計算│
││││││之違約金。│
└──┴──────┴───────┴────┴───────┴─────────┘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8月30日
書記官湯正裕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2,100元
公示送達登報費300元
合計2,400元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