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25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訴字第1250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淑惠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緝字第240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李淑惠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編號1所示支票壹紙上背書欄內偽造之「 黃麗秋 」署名壹枚沒收。又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編號2所示支票壹紙上背書欄內偽造之「黃麗秋」署名壹枚沒收。又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編號3所示支票壹紙上背書欄內偽造之「黃麗秋」署名壹枚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所示支票叁紙上背書欄內偽造之「黃麗秋」署名叁枚沒收。
事實
一、李淑惠係震鑫精密有限公司(址設新北市○○區○○路21之
1號(以下簡稱震鑫公司負責人,與 王育玲 、黃麗秋為舊識,彼此間素有金錢借貸關係,明知未經黃麗秋授權或同意,仍為下列行為:
㈠李淑惠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於民國98年1月16日某
時許,在前址震鑫公司,以震鑫公司為發票人,簽發附表編號1所示支票1紙,向王育玲借款,而於前開支票背書欄內,偽造「黃麗秋」之署名1枚,表彰黃麗秋本人為其票據債務背書之旨,以此方式,偽造黃麗秋支票背書之私文書1紙,足以生損害於黃麗秋本人,再將之交付王育玲作為借款之擔保,而為行使。
㈡李淑惠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於98年2月16日某時許
,在前址震鑫公司,以震鑫公司為發票人,簽發附表編號2所示支票1紙,向王育玲借款,而於前開支票背書欄內,偽造「黃麗秋」之署名1枚,表彰黃麗秋本人為其票據債務背書之旨,以此方式,偽造黃麗秋支票背書之私文書1紙,足以生損害於黃麗秋本人,再將之交付王育玲作為借款之擔保,而為行使。
㈢李淑惠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於98年3月16日某時許
,在前址震鑫公司,以震鑫公司為發票人,簽發附表編號3所示支票1紙,向王育玲借款,而於前開支票背書欄內,偽造「黃麗秋」之署名1枚,表彰黃麗秋本人為其票據債務背書之旨,以此方式,偽造黃麗秋支票背書之私文書1紙,足以生損害於黃麗秋本人,再將之交付王育玲作為借款之擔保,而為行使。
二、案經黃麗秋訴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理由
一、上揭事實,業據被告李淑惠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並經證人黃麗秋、王育玲於檢察事務官詢問及檢察官訊問時具結證述綦詳,及證人莊芳春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時證述無訛,且有附表所示支票3紙在卷可資佐證,俱徵被告前揭不利於己之自白與事實相符。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共三罪)。被告偽造署名,係偽造私文書之階段行為,而偽造私文書後持以行使,其偽造之低度行為亦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前後3次行使偽造私文書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與王育玲、黃麗秋原有金錢往來,竟未經黃麗秋同意,冒名背書,危害票據信用,應予非難,兼衡被告之素行、智識程度,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肇損害,暨被告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及定其應執行之刑,資為懲儆。
三、附表所示支票背書欄內偽造之「黃麗秋」署名各1枚,為偽造之署押,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依刑法第219條規定沒收之。而前開支票背書之偽造,不影響支票上簽名真正之效力,且該支票業經交付王育玲,為其行使票據權利之憑據,自不得併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219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51條第5款、第9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范孟珊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1年8月24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廖怡貞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語嫣中華民國101年8月24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罪)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附表│├──┬────┬──────┬────┬─────┬───────┤│編號│票據號碼│發票人│發票日期│票面金額│付款人│├──┼────┼──────┼────┼─────┼───────┤│1│AV15880│鎮鑫精密有限│98年1月│新臺幣│臺灣中小企業銀│││98│公司李淑惠│16日│256750元│行五股分行│├──┼────┼──────┼────┼─────┼───────┤│2│AP25949│同上│98年2月│新臺幣│萬泰商業銀行│││85││16日│202475元││├──┼────┼──────┼────┼─────┼───────┤│3│AW18169│同上│98年3月│新臺幣│臺灣中小企業銀│││06││16日│215460元│行五股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