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293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29388號債權人名龍豪景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呂學錩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陳秀津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
二、表明正確請求金額。
三、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0年11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