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32號原告 蔡秋雯 訴訟代理人 呂理胡 律師
唐永洪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8,970,01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9,9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魏于傑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0年11月22日
書記官黃瓊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