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12年度新小字第23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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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新小字第233號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訴訟代理人 吳佳蓉
被告 顏志成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5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零壹佰玖拾玖元,及①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月十五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一月十四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②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四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
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
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柯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