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1年度中簡字第326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簡字第3263號

上訴人即

被告即反訴

原告 徐學敏

徐學村

徐瑞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即反訴被告 黃金雲 等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4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本訴部分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71,17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470元;反訴部分核定為59,01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6月5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張清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5日

書記官陳慧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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