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96年度裁字第3606號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96年裁字第360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退伍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裁字第03606號上訴人甲○○被上訴人國防部空軍司令部代表人乙○○上列當事人間因退伍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12月28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4年度訴字第3797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行政訴訟法第242條定有明文。是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非主張該判決違背法令以為上訴理由,即屬不應准許,自應認為不合法而駁回之。
二、本件上訴人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係重述為原審所不採之主張,據以指摘原處分違背軍事審判法第57條(按該條係關於軍事檢察官執行職務之規定,與本件無涉),經核其狀述內容,並無隻言片語指及原判決違背何項法令條款,不適用或如何適用不當之具體情事。依首揭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13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鍾耀光
法官姜仁脩法官王德麟法官黃清光法官吳慧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12月13日
書記官阮桂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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