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96年度裁字第3728號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96年裁字第372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級俸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裁字第03728號抗告人甲○○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教育部間級俸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6年1月30日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再字第8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抗告法院認抗告為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為駁回抗告之裁定。
二、本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5年2月9日本院95年度裁字第238號裁定,以少列教育部為被上訴人以及原裁定未依抗告人上訴狀之內容論列,聲請補充及更正裁判。經本院96年度裁聲字第2號裁定及96年度聲字第3號裁定駁回,抗告人不服,復向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聲請再審,原裁定以:抗告人對最高行政法院96年度裁聲字第2號及96年度裁聲字第3號裁定聲請再審,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準用同法第275條第1項之規定,專屬最高行政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原審聲請,尚有未合,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本院審理。
三、本件抗告意旨略謂:原裁定有重要證物漏未斟酌之情形,抗告人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及同法第275條第3項規定,對於本院判決本於同法第273條第1項第14款事由聲明不服,應仍專屬原高等行政法院管轄云云。經查本件抗告人不服本院96年度裁聲字第2號裁定部分,因該裁定係以抗告人之上訴不合法為由駁回,為本院依職權調查裁判之事項;另96年度裁聲字第3號裁定因係本院駁回抗告人請求就本院95年度裁字第238號裁定更正裁判,並未涉及下級法院裁判,依行政訴訟法第275條第1項規定,均屬本院管轄之範疇,揆諸前述,原裁定並無不合,抗告顯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13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鄭淑貞
法官黃合文法官吳明鴻法官鄭小康法官帥嘉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12月14日
書記官郭育玎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